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和《揭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会坚持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六条 党委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配备、人员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五)讨论决定学校人才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和重大人才政策等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单件5万(含5万)元以上、批量在20万(含20万)元以上资金的款项的支出。
(七)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党委工作报告。
(九)定期听取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十)听取并审议纪委的工作报告和纪委其他重大工作事项的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或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部门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涉及相关部门的必须征求其意见和建议。上会议题应填写《党委会议题呈报表》(详见附件1)、《拟上会议题部门意见表》(详见附件3)。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发起部门应当在每周五前将党委会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上报至党政办公室。
第十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需事先将党委会列入学校每周工作要点安排表,提前印发给党委委员。需要作出决议的、较大或较复杂的议题,事先要向党委委员通报情况,呈报有关材料,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视议事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出席,与会人员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应退席。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且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事先要提出决议草案供讨论。
第五章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提交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应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他人向会议汇报议题内容;或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对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经应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讨论干部任免,不得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讨论决定,应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并提供考察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在归纳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会议决议。如对重要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可以暂缓决定,由党委书记决定授权有关党委委员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或者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重要议题应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七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分管党委委员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三十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揭职院党委〔2006〕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