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制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确保学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抓好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应当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决定或审议确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会议议程和文件材料;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审议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四)审议确定学校党委任期目标;审议确定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制度与建设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学校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
(六)审议确定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 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审议确定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审议确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九)审议确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十)审议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单件5万(含5万)元以上、批量在20万(含20万)元以上资金的款项的支出。
(十一)审议确定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十二)审议确定党委职能部门、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事项。
(十三)审议确定党委书记抓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共同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审议确定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十四)审议确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晋升、调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十七)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组织拟订学校章程;组织拟订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组织拟订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组织拟订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团队建设与组织设置、考核评价与激励引导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五)组织拟订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布局调整方案。
(六)组织拟订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七)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大额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
(八)组织拟订学校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九)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审议确定行政职能部门、各系(部、院)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十)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和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团队组建与项目培育、考核管理与成果奖励,学科专业重点建设、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财务、后勤、基建、资产、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单件3万(含3万)元以上5万(不含5万)元以下、批量在5万(含5万)元以上20万(不含2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四)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会议参加人员。
(一)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等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以上会议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应当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和表决通过。会议可以根据讨论事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
(三)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校长办公会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三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四条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党委书记、校长或被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后提出。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交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在会前沟通酝酿时有较大分歧的议题应当暂缓上会。
(三)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党委会议题应填写《党委会议题呈报表》(详见附件1)、《拟上会事项部门意见表》(详见附件3)。校长办公会议题应填写《议题呈报表》(详见附件2)、《拟上会事项部门意见表》(详见附件3)。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发起部门应当在每周五前将上会议题的有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上报至党政办公室。
第十六条 议题提出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党委会必须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干部队伍、人才工作、人才培养等重点议题;党委会要建立“每月必议党建”制度;每次召开党委会一般应当研究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单位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单位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方面的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五章 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由党政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联合召开的,会务工作分别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要求分开进行。
第十九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党政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二十一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一)对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党委书记、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二)对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须有1名以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揭职院党委〔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