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学院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院各内设部门发布信息涉及其它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院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藏书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十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有: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承担信息公开职能,负责依照本细则的要求主动收集、筛选、上报本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积极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为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学院党政办,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揭阳市信息公开系统、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社会报刊、电视等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宣传栏等方式予以公开;学院信息查阅点设在学院党政办。

第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学院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要发放。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属于院级文件信息,拟办部门应在办文单明确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所产生复印、邮寄等费用,可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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