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认真抓好所在系(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遵循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学院负责对各系(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系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在年终干部考核述职时进行述廉。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工作情况;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3.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情况;
4.建立、完善和推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5.贯彻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广东省实施办法,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等情况;
6.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7.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
8.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信访件核查及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9.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10.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其他情况。
四、考核方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年终,各系(部)、部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要求和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考核组通过调阅材料,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考核;中层干部考核结合年终述职述廉进行。
1.调阅材料。主要是查看领导班子有关会议记录、制度规定,以及各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台帐等。
2.座谈了解。考核小组与被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在部门人员进行座谈、个别走访,听取情况反映。
3.民主测评。召开群众民主测评会议,系(部)、部门负责人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群众评议,填写测评表(见附件)。参加群众民主测评人员的参评率:10人以下的部门不低于80%;10至20人的不低于70%;20人以上的不低于60%。
4.档次评定。考核组根据查阅材料、座谈了解和民主测评的情况,对照本办法的各项考核内容标准,对被考核的系(部)、部门作出综合评定,提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档次评定意见,并将考核评定结果报院党委。
五、其他事项
1. 对考核优秀的作为评先、奖励和中层干部评优、晋级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系(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未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责任大小予以追究处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查处。
2.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