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办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我院党政班子领导,各党(总)支部正副书记,各系(部)、馆、室、处、中心正副职(包括内设科、室正副职),学院党政直属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 院长在工作日离开本市,应事先向书记请示报告。院长、书记外出请示报告按《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办发[2004]16号)精神执行。
副院长和副书记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分别向院长和书记口头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报送院长和书记,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经党政办公室向分管院领导口头请示报告,经同意后并向院长、书记报告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由党政办公室报送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院长、书记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3天的,应事先向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口头请示报告,经同意并报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填写《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单》报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院长、书记报告方可外出。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确定出国(境)时间后提前3天以上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党政办公室负责我院领导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每月按时汇表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我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