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值班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值班实行二级管理,即学院领导值班和行政值班。
第二条 行政值班人员由二名干部组成,设组长一名,由中层干部担任;组员一名,由行政干部组成。
第三条 行政值班人员职责:
(一)来电处理。值班人员应准确了解来电人意图,认真记录,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重要通知、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马上向院领导报告、请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一般的问讯应尽可能给予适当答复,并及时反馈给相关的职能部门。
(二)来访接待。对来访的学生、学生家长和上访人员,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仔细了解所反应情况,做好记录。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应耐心给予解答;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件,根据自己掌握的准确情况,尽可能给予解答,如确不能解答,当告知来访人联系对应的职能部门;凡有书面材料的,要及时转交有关院领导或相关部门。
(三)校园巡视。值班人员要加强对校园的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四)代表学院督促检查其它系列值班情况。行政值班人员代表学院对学院水电、保卫、宿管、辅导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突发事件处理。值班期间出现火情、盗情、疫情和其它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值班院领导汇报。
(六)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完成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任务,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行政值班实行全天值班。每天上午8:30为交接班时间。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服从值班安排,履行值班责任,切实做好值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耽误值班。
(二)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迟到、早退。
(三)要确保通讯畅通,严禁利用值班电话闲聊,保证值班电话随时有人接听,如确需临时离开值班地点,要随身携带电话(手机)并保持开机状态。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顶班替岗。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填写《值班日志》, 有重要事件应及时汇报。
(六)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间未尽事宜需要接班人员处理的,必须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七)做好值班记录,对重要事件必须详细记录发生和处理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管理,编制发布“学院行政值班安排表”及值班登记表。
第七条 学院带班领导、党政办公室将对行政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抽查。凡不按规定到岗、提前退岗或不履行值班职责的,首犯者扣100元,并给予口头批评;重犯者每次扣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各种评先选优资格。对因缺岗或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事故或耽误重要工作的,将视情况扣发相应的校内津贴,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扣款由组织人事处在次月的校内津贴中抵扣。
第八条 行政总值班室(值班电话:8859955)由后勤服务处负责内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配置必需的办公用具,提供茶水供应,维持内务环境卫生,定期换洗床上用品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揭职院〔2009〕73号文同时废止。